「最高法案例库」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,农地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
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,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的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有利于节约资 源、保护生态环境”的绿色原则,判决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土地, 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在土地延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。
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,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的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有利于节约资 源、保护生态环境”的绿色原则,判决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土地, 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在土地延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。
近日,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“司法公正在线”应用的投诉栏收到了一封特别的信件。写信人是57岁的老朱,他并非要投诉,而是借这个特殊窗口,向镇海区法院澥浦人民法庭副庭长徐静诉说积压已久的谢意:“压在心里的千斤重担得以卸下,生活终于回归正常,感谢徐法官。”